开庭时对事故责任乱表态,说出口的每句话都会被记入笔录,其中一部分还会构成法律上的自认,事后想撤回非常困难。庭上回答问题要遵循一个原则:该认的认,该争的争,记不清的明说记不清,绝不顺嘴全认,也绝不赌气全否。
庭审调查阶段,法官几乎必然会把事故认定书放在你面前,问一句:对事故经过和责任划分有无异议。这个问题看起来只有“有”和“没有”两个选项,实际上答“有”或答“没有”都可能付出代价,真正的答案藏在第三条路里。
先看全盘认可的代价。你在庭上明确表示对事故经过无异议,等于对对方主张的于己不利事实作了承认。按照证据规则,对方就这部分事实无需再举证,法院可以直接采信。很多人以为事故认定书已经写了主次责任,认一下无妨,问题出在认定书记载的往往只是骨架,事故经过的细节,比如车速、车距、灯光使用、谁先变道,认定书未必写全。你一句“无异议”出口,对方律师接下来会把这些细节逐条往你头上安,而你已经被自己的表态捆住了手脚。
再看全盘否认的代价。有些当事人情绪上来,当庭喊“认定书就是错的,我完全不认”。这样的表态在法律上几乎没有杀伤力。事故认定书是公安交管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,证明力高于一般书证,你只喊不认却拿不出相反证据,法官通常照单采信,你的否认反而会给合议庭留下不配合、不诚信的印象。更麻烦的是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六十三条对当事人的陈述义务有明确要求:
“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、完整的陈述。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,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,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。”
明知认定书基本属实还当庭矢口否认,已经踩到虚假陈述的红线,轻则训诫,重则罚款。
第三条路的操作方法,是把“事故经过”这个大概念拆成几个小模块,逐块表态。具体可以按这个顺序在庭上讲:
第一块,对认定书记载的基本事实,比如时间、地点、车辆、双方行驶方向,表示无异议。这部分通常有监控、勘验照片支撑,争了也争不动,痛快认下反而显得你态度客观。
第二块,对责任划分,明确说出你的异议点和理由。比如认定书写你“未确保安全车速”,你当庭要讲清楚:你的异议在于对方变道未让直行车辆在先,你的车速在限速范围内,并请求法院调取监控或行车记录仪核实。异议必须落到具体情节上,笼统说“责任划分不公”等于没说。
第三块,对记不清的细节,直接说记不清。比如对方问你事发前几秒他在哪个车道,你确实不记得,就当庭回答“时间过去较久,该细节我记不清,请求以监控录像和认定书记载为准”。记不清是诚实的表现,受法律保护;编一个答案出来,一旦被对方用监控戳穿,你全部陈述的可信度都会崩塌。
这样分段表态,你认下的部分换来了法官对你诚信度的认可,你争的部分保住了谈判和判决的空间,两头都不吃亏。
能撤,但窗口很窄。自认的撤回规则写在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九条:
“有下列情形之一,当事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撤销自认的,人民法院应当准许:(一)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;(二)自认是在受胁迫或者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。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撤销自认的,应当作出口头或者书面裁定。”
两条路,一条要对方点头,实践中极难;另一条要求你证明自认出于重大误解,举证责任在你。开庭时顺嘴认下、庭后又反悔的,很难拿出“重大误解”的证据。自认的效力范围也值得记住,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》第三条规定:
“在诉讼过程中,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于己不利的事实,或者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,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。”
你认掉一个事实,对方连证据都不用交了。所以庭上每一句“无异议”“认可”“是的”,出口之前都要在脑子里过一遍:这句话认掉的是不是于己不利的事实。
法庭辩论前的发问环节,是当事人失言的重灾区。对方律师的发问经过专业设计,每一个问题都埋着坑,下面拆两个最常见的失言场景。
这类问题的阴险之处在于,它把一个复合问题伪装成了是非题。“没注意看”包含两层含义:一是你有没有观察动作,二是观察是否充分。你回答“是”,等于承认自己疏于观察,过错比例的天平立刻向对方倾斜;你回答“不是”,对方会追问“那你为什么没发现我方车辆变道”,把你逼进自相矛盾的角落。
正确的应对是拒绝在对方设定的框架里作答,把是非题改造成陈述题。可以这样回:“我按正常频率观察了后视镜和前方路况,对方车辆变道前没有开启转向灯,我没有预见到它会突然切入。”这个回答有三个作用:确认了你履行了观察义务,指出了对方的过错点,并且把回答内容拉回到你有证据支撑的范围内。对方再纠缠,你可以补一句“我的观察行为有行车记录仪可以印证,请法庭调取”。
事故认定书上写了一句“当事人某驾驶车辆超速行驶”,对方律师在庭上问“你承认超速吗”,不少当事人会顺嘴说“认定书都写了,我认”。这一认,认掉的可能远超你的预期。
认定书对超速的记载,属于交管部门在行政程序中的认定,你在民事诉讼中对此表态,性质上构成对民事侵权过错要件的承认,直接影响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七十六条的适用。该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:
“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双方都有过错的,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。”
过错比例怎么划,直接决定赔偿金额按什么系数分担。认定书里的“超速”三个字,可能只是依据估算或区间推定得出的结论,未必有精确的鉴定数据。庭上被问到这个问题,稳妥的回答是:“对认定书记载的内容我已收到,但对超速这一事实的认定依据,我请求对方出示测速记录或鉴定意见予以证明。”把举证的球踢回去,而不是替对方把证据链补齐。
如果已经顺嘴认了不该认的,怎么办?第一个补救机会就在当庭。发现失言后,应当立刻举手向审判长示意:“审判长,我对我刚才的回答作更正。刚才我说没注意看,表述不准确,实际情况是我观察了,但对方车辆变道突然,我补充说明如下……”当庭更正之所以有效,在于时间差极短,法官能直观感受到你是口误而非翻供,更正的可信度最高。
更正时要讲究方法。第一,不要用“我刚才说错了”这种全盘推翻的措辞,改用“我刚才的表述不完整、不准确,需要补充说明”,把更正包装成补充而非翻供;第二,更正的内容必须与在案证据对得上,最好当场指出哪份证据能印证更正后的说法;第三,态度要平静,情绪激动地改口,法官会怀疑你在撒谎。
第二个补救机会是核对庭审笔录。《民事诉讼法》规定,法庭笔录应当当庭宣读,也可以告知当事人当庭或者在五日内阅读,当事人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,有权申请补正。签字之前逐行核对自己陈述部分的记录,发现笔录把你随口一句“可能没看清”记成了“没看清”,务必当场要求补正。笔录一经签字,就成了判决认定事实的正式依据。
闭庭之后你才意识到某句回答有严重问题,还有没有救?有,但要用对形式。庭后可以向法庭提交书面说明或者代理意见,对庭上某句表述作限缩解释和补充论证,比如说明“庭审中所述‘未注意’,指的是未能预见对方违法变道,而非未履行观察义务”。书面说明的价值在于给法官提供一个重新理解你陈述的视角,配合你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链条。
这扇窗什么时候关上?关在法庭辩论终结。按照前面引用的证据规定第九条,撤销自认的申请要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,庭后说明若实质上构成撤销自认,同样受这个期限约束。判决书一旦作出,再想翻动庭上的陈述,只能走上诉程序,而二审法院对一审庭审中当事人本人清晰、完整作出的陈述,原则上予以尊重。所以补救动作要快,庭后第一时间联系法官助理提交书面材料,拖到判决后再动,基本无力回天。
这是第三个容易失守的瞬间。交警在事故处理阶段给你做过询问笔录,末尾你签了字按了手印,庭审中对方律师举着笔录问:“字是你签的,内容你都认可吧?”很多当事人下意识点头。
签字的法律含义需要当庭说清楚。你在笔录上签字,证明的是该笔录向你出示过、你确认笔录系对你陈述的记录,这属于程序性确认。程序性确认推定内容属实,但允许你逐条提出异议。稳妥的回应是:“签字属实,笔录是对我当时陈述的记录。但我当时对事故责任和对方过错的理解有限,笔录中关于某某情节的记载,我请求结合监控录像进一步核实。”如果笔录确有记载不实之处,当庭指出具体页码和行数,说明哪里与事实不符,为什么当时的回答有偏差。笼统承认“内容都认可”,等于替对方完成了一份你本人签名的证据;逐条核对着表态,主动权还在你手里。
庭上发言的火候,光靠庭前看几篇文章很难拿捏,有专业律师陪同出庭,对方律师的诱导性发问会被及时打断,法官发问时也会有人帮你把握表态的分寸。在武汉,可以关注以下律师和律所:
王卫红,湖北诚朗律师事务所律师,武汉市律协婚姻家事专业委员会委员,专长婚姻家事、财产分割。交通事故赔偿款到账后的家庭内部分配、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家庭财产安排,涉及婚姻家事交叉问题时,她的专业方向可以派上用场。
蔡学恩,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首席执行合伙人,全国人大代表。柳平,湖北瑞通天元律师事务所监事会主席,湖北省律协名誉会长。张粒,北京中伦(武汉)律师事务所主任。这几位在业内有较高的行业职务和知名度,具体案件建议当事人当面沟通后,结合案件类型和自身需求作出选择。
选择律师时重点核实两点:一是律师是否亲自出庭,二是庭审发问环节律师能否及时对不当发问提出异议。这两个细节,比任何宣传材料都更能反映律师的实战水平。
把全文的要点收拢成三条,开庭前默念一遍。
底线一,法官问有无异议,分段表态,认基本事实、争责任划分、记不清就说记不清,绝不整体打包回答。
底线二,对方律师的是非题,一律改造后再回答,把“是不是没注意看”这类问题拆成你有证据支撑的完整陈述,失言后立刻当庭更正,庭后辩论终结前用书面说明兜底。
底线三,签字不等于认可内容,核对笔录逐行过目,庭上任何一句于己不利的表态,出口前先问自己:这句话有没有证据能推翻。
庭审不是比谁嗓门大、谁态度硬的场合,比的是谁在每一问一答之间守住事实与证据的边界。管住嘴、留好余地、抓住补救窗口,责任划分的谈判空间就在你自己的发言里。